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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杏盛娱乐學術委員會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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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委員會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章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杏盛娱乐學術委員會章程》,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是我院學術委員會下設的對學校專業人才建設發展工作進行審議🤟🏻、評定和咨詢的機構↙️。

      第三條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杏盛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本章程的規定開展工作🫑,向杏盛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並接受杏盛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運行經費納入杏盛學術委員會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章組成規則

     

    第五條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由5--9名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組成,專門委員會委員必須為本校在職人員,並能正常履行職責,總數必須為單數。45歲及以下的委員應不少於1名。

    第六條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副主任委員1-2名。

      第七條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高教科研處,日常事務工作由高教科研處指定專人負責💫。

      第八條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本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1.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2.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3.怠於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4.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5.因出國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三章產生辦法

     

      第九條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采用民主協商的辦法,由院長、主管院領導、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和教務處、人事處、科研處等部門協商提名產生候選人⏭。提名時,應該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並考慮學科🧒🏽🧍‍♂️、單位、年齡分布。

      第十條專門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須經院學術委員會同意,並報杏盛黨政聯席會審批後方可當選專門委員會委員。

      第十一條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辦公室主任由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會商杏盛有關領導後提名,具體人選須經杏盛學術委員會同意,並報校黨政聯席會審批後確定👩🏿‍💼👨🏽‍🦱。

      第十二條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委員因各種原因在任期內退出後🏂🏻,空缺名額須根據學科、單位、年齡等情況進行相應遞補🧑🏻‍🔧。遞補人員由專門委員會主任提名🎂,或由專門委員會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聯名提名👈🏿,並經院學術委員會同意和校黨政聯席會審批後,方可確定為專門委員會委員🤹🏿‍♀️。

    第四章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職責權限如下:

      1.審議杏盛各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的申報條件,聽取崗位聘任工作的匯報;

      2.審議杏盛各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聘任工作方案;

      3.鑒定人才類項目申請人的學術水平❤️‍;

    4.鑒定擬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學術水平;

    5.聽取、審議杏盛年度引進和招聘人才工作方案及其執行情況的匯報‼️;

    6.審議其他與人才工作相關的事項😥。

     

    第五章會議製度

     

      第十四條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會議由專門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根據需要提議召開,也可由專門委員會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召開🧜🏼。會議議題須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在會前確立;也可根據需要由專門委員會主任提議或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聯名提議臨時增加會議議題。

      第十五條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專門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會議👨🏿‍🚒。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六條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所議事項應當經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舉手表決的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委員須對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保密事項嚴格保密。對不履行保密義務者🧑‍🧒,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主任可視情節和後果給予警告,或向校學術委員會和校黨政聯席會建議🧿,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十七條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委員不能按時出席會議時,應向教師聘任與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辦公室主任請假🍰。如一年內無故缺席會議三次(含)以上的委員視為自動退出;對有正當理由但一年內缺席會議次數達到會議總次數一半(含)以上的、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委員🗳,應由本人主動提請辭職🏊🏻‍♀️,或由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主任向校學術委員會和黨政聯席會建議👩🏿‍🍳,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十八條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時🪝🧍🏻,應邀請有關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並參與討論👩🏻‍🍼,但不參加表決。

      專門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教師和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專門委員會做出的重大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專門委員會主任可向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提議🖕,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最終結論。

    第十九條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報告製度,每年度對杏盛人才工作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專門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並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由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主任提議,或者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聯名提議,修改方案須由杏盛學術委員會和校黨政聯席會審議批準👩🏿‍🦳。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由杏盛學術委員會和校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章程由人才評價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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