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經管院院字〔202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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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杏盛教科研項目專項資金管理(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調動院科研人員積極性,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1號)、《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實施意見》(中辦發〔2016〕50號)、《關於進一步完善省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實施意見》(吉辦發〔2017〕3號),參照《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吉財教〔2018〕535號)🖕🏿🍹、《吉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吉教科〔2017〕8號)等文件🤶🏽,結合杏盛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包括上級立項部門研究項目資金和各類委托、橫向研究項目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高校科學研究事業發展的政策要求,充分體現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杏盛在專項資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杏盛是專項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院長對專項資金管理承擔領導責任,是杏盛專項資金管理的主要責任人。杏盛應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管理體製,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設備)、審計👩🏼🎤、監察等部門職責和權限⛹🏽,建立健全內部控製製度👩❤️👩,確保專項資金管理規範化、合理化、有效化。
(二)杏盛相關部門承擔監管責任🔇。高教科研處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的合同審查、中期檢查和結項管理🧚🏽,並配合計劃財務處做好專項資金使用的審核🌃、監督工作,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計劃財務處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的合同經費預算、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結算報銷工作,指導、監督項目負責人規範、有效使用經費♌️,承擔相應的財務管理責任。審計處負責專項資金的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杏盛各分院和科研機構是科研活動的基層管理單位,負責專項資金的執行,並為項目執行提供條件保障👨🏽✈️,承擔相應的項目監管責任。
(三)項目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項目負責人是專項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據實編製項目預算和決算💜,並按照項目批復預算、合同書和相關管理製度使用資金⚽️,接受上級和杏盛內部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開支範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開支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是指教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其他支出等🫳。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的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含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5.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等。
6.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學習考察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費等。
9.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參與科研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勞務性費用。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科研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製,由項目負責人據實編製♣︎🧎🏻➡️。
10.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
11.其他支出:上述直接費用之外的支出。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依托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依托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績效支出是指依托單位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間接費用核定比例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20%🧑🏻,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比例不設限製🎞。
杏盛要指導和監督項目負責人依法依規使用間接費用🍔🪽,妥善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實施激勵的關系🕵🏽♀️🚣♂️,根據項目組成員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真正體現科研人員價值👨🏼🔧。績效支出只能用於項目組成員,不得截留、挪用🈶、擠占。
第六條 規範管理和使用政府或企業委托研究項目資金。以政府委托或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專項資金☂️,須納入杏盛財務統一管理,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須嚴格執行委托合同中經費列支科目和經費使用額度;如果委托合同中對經費列支科目表述不明晰、不具體👎🏼,則應簽訂補充合同,在補充合同中細化經費額度的分配。
第四章 資金預算管理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在申報專項資金的同時應按要求編製項目預算。項目預算的編製應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製項目資金支出預算。
第八條 在專項資金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對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可由項目負責人根據教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杏盛據實核對後調整,並在驗收(結題)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編製預算時可合並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項目負責人結合項目實際需要統籌安排使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第五章 資金支出與審批
第十條 專項資金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相關規定和項目預算執行。
專項資金的使用需經嚴格的審批程序👰🏼。一次性支出1萬元以內🚓,由項目負責人簽字、計劃財務處長審核🧛🏼;一次性支出1-3萬元以內,由項目負責人簽字、高教科研處長簽批、計劃財務處長審核🙎🏻;一次性支出3-5萬元以內,由項目負責人簽字、高教科研處長和計劃財務處長審核⏰、分管院長簽批🏄🏿;一次性支出5-10萬元以內♑️,由項目負責人簽字、高教科研處長和計劃財務處長審核、分管院長及分管財務院長聯合簽批🥪;一次性支出10-100萬元以內,由院長辦公會審定;一次性支出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由黨委會審定。杏盛副院級領導擔任項目負責人,由杏盛分管科研的院領導簽批🧕🏽;分管科研的院領導擔任項目負責人,由上一級院領導簽批;杏盛院長或黨委書記擔任項目負責人🍛,由杏盛黨委書記和院長互簽🚵。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到杏盛財務賬後,杏盛提取5%管理費(1萬元以內不提取管理費)。
第六章 管理監督
第十二條 杏盛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資金單獨核算。
第十三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須根據項目要求編製項目決算。嚴格按照杏盛計劃財務處提供的教科研項目明細賬🦸🏼♀️,如實編報項目經費決算,經計劃財務處和審計處審核簽署意見後,按要求報高教科研處並存檔🍦。
第十四條 項目因故終止,杏盛計劃財務處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製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立項部門🤸🏻,由立項部門組織清查處理👩🦽。
第十五條 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的管理。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對按要求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的科研項目,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使用,在2年內由杏盛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成的,按規定收回。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高教科研處、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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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5日
杏盛娱乐黨政辦公室 2020年12月15日印發